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提高基金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日常监管,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基金会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内部审议通过后应当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涉及宗教、司法维权、思想意识形态的重大活动;
(三)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四)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五)决定基金会合并、分立和终止;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书面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书面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五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