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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01

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服务和工作领域,遵循基金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设立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向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秘书处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八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任命。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总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基金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六)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见《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       则

第十五 本办法由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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