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实现基金会项目的预期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正在资助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核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围绕理事会的决定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五条 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原则 :
(一) 符合基金会章程;
(二) 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及战略;
(三) 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1.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 捐赠者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本会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 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本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本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规定:
1. 秘书处收到项目建议书后与合作组织进行沟通、接收和完善项目建议书;
2. 项目建议书经秘书处或专家委员会认真评估,获得通过后,由专人制作项目立项报告;
3.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立项报告经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后通过;
4. 紧急项目按实际情况根据章程灵活执行。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立项原则与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捐赠者认可的项目执行
方向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立项报告。
(三)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执行方进行沟通和完善项目建议书。
(四)基金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如不召开立项评审会,则由项目部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审批;如召开立项评审会,则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向秘书长提出立项审批。
(五)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秘书处进行项目立项资料归档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评估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基金会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或按照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内容。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基本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后,基金会根据项目协议中约定的拨付原则向项目执行方进行拨款;项目执行方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执行方应报基金会项目监管人审查批准;如调整金额超出总预算5%,或遇有较长延期等重大变化(如资助年限从三年变为四年)等,在项目执行方提出申请后,项目监管人需调查申请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交项目团队讨论形成集体决议,待集体决议提交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继续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本会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秘书长提交项目结项评估表。秘书长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关闭,由项目监管人完成对项目的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6个月之后,经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正式执行,由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