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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外汇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版)
时间:2019.04.30

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

捐赠外汇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外汇收支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外汇收支是指基金会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捐赠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办理捐赠外汇账户。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外汇收支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捐赠外汇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外汇资金;

(二)支出范围: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第三章 外汇收支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基金会提供相关单证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第七条 外汇收入

出纳人员收取货币资金后开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出纳加盖“收讫”章并由会计人员盖“财务专用章”后,出纳应即时将收款收据的“收据联”交给缴款人,将“记账联”交给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收到记账联后应及时制作记账凭证。

第八条 外汇支出

请款经办人或费用报销人在办理好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出纳认真审核相关审批单原件无误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证办理款项支付,支付后在审批单封面加盖“付讫”章。

第九条  基金会向境外捐赠,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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