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强化对分支(代表)机构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总部的派出机构,属非法人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基金会总部的领导,执行基金会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和各项财务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杜绝奢侈浪费,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提升水平,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三章 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分工协作及内部控制原则,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不得一人兼任。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账户时,由基金会总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账户,由基金会总部统一管理。该账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